苏州市出租车养路费标准自7月起下调

发布时间:2026-02-06 点击:1
为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我省出租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我省营运出租车缴纳的养路费由200元/月降低为160元/月。
为落实此文件精神,6月23日,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县(市、区)降低营运出租车养路费、实施公路客运燃油附加。
目前,市公路处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已将该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至各征稽所,自7月1日起严格执行此政策。同时,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力度,确保将好事办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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