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后出台实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实施意见》,今年7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亮点众多,一是在发展目标上,明确提出“利用10年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二是在资金保障上,明确自2012年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安排及政府投融资平台每年用于内河航道建设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安排航道管理和养护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是在政策保障上,要求市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全市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水运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省重点水运项目可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内河航道整治等水运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航道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可依法免除收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实施意见》确定“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加快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网,完成苏南运河苏州段“四改三”航道整治工程,基本完成杨林塘、苏申外港线航道整治工程,力争开工建设苏申内港线、长湖申线、申张线苏州段等航道重点工程,规划建设三级航道326.6公里,建成137.2公里,项目总投资178.6亿元,计划完成投资65.3亿元。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两纵八横”的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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