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苏州市会议中心召开《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新闻发布会。《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设立了四个条款的禁止行为,如车厢饮食、携带自行车等物品进站或乘车等,违者可处以警告或罚款。
车厢饮食、吸烟等10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在与市民乘客密切相关的运营服务方面,以及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特别作出了10条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10条禁止的行为有: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在车厢内饮食;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活畜、活禽(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如有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前三项,可能被处以200元~1000元(对单位)或20元~100元(对个人)的罚款。如果是违反其他规定内容的,可处以警告或20元~50元的罚款。
冒用、伪造、逃票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的票款;乘客看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10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外,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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