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下放一批港口建设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25-10-02 点击:7
3月16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精神,对港口建设项目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是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以外的新建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开工备案、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统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二是上述四大货种以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并正在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除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变更)行政审批继续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外,其开工备案、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和码头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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