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能否规定管辖权及如何确定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2-01-15 点击:269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和联运合同都是计划中的,通常以合同的形式。那么,货物运输合同能否规定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管辖权呢?
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那么,该条款在履行地法院管辖下的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仅指该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而不考虑终的法律管辖权。在上述情况下,被告所在法院是否仍有管辖权?基础是什么?
安律师事务所潘淑艳律师答: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
二、本案约定的管辖权高于法定管辖权,应当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的无效、复制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规定管辖权,但只能由被告的原产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规定。
潘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或者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三个地方人民法院对此类运输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理拒绝,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使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可能会产生由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管辖的问题。在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一、采用单一运输方式的,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管辖法院。例如,采用水路运输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采用联运的,根据具体情况,海事法院管辖与海事有关的一切事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一切事项;
三、在联运中,如果既有水运又有铁路运输,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