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路管理处在市属公路系统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市处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工科、办公室、财审科负责人组成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相应奖励。
此次整治,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对“小金库”的认定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等。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4个阶段,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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